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28446-28454号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55415M。
法定代表人:焦彩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婷,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5107,身份号4310231990********,系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28446、28447、28451号案),住所,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山水檀溪秀园D-2-203代码91420600078932182Ndiv>
法定代表人:张正贤。
被告: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28448、28450号案),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现代城****代码91420600588224215X。
法定代表人:薛军。
被告:襄阳瑞德祥商贸有限公司(28449号案),住所,住所地襄阳市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代码91420600093240408E。
法定代表人:张正贤。
被告: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8452-28454号案),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代码91420600588231511L。
法定代表人:夏寅。
被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8446-28454号案),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盛丰路**码914206007844723553。
法定代表人:熊华庆。
被告:熊华庆(28446-28454号案),男,汉族,住址,住址湖北省襄阳市div>
被告:谭晓琳(28446-28454号案),女,汉族,住址,住址湖北省襄阳市div>
被告:熊华英(28448、18449、28451、28453号案),女,汉族,住址,住址湖北省襄阳市div>上列原告诉各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九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婷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九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案被告(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详见附表二);2、各案被告(借款人)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3、各案被告(保证人)对各案被告(借款人)上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各案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各案被告(借款人)通过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拍在线公司)运营的合拍在线平台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即为逾期,逾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按照原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执行。各案被告(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担保函》、《担保保证书》,为各案被告(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各案被告(借款人)未向出借人返还借款,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通过线上向出借人出具《债权收购确认书》,收购各出借人对各案被告(借款人)的债权。各案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各案被告(借款人)与各出借人、居间人合拍在线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表一),约定借款人通过居间人提供的合拍在线网站(www.he-pai.cn)向出借人进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年利率、还款方式等(详见附表一);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即为逾期,逾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执行;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时足额履行其担保义务情形发生时,出借人即无条件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可撤回或撤销;当上述债权收购条件成就时,收购方向出借人出具《债权收购确认书》,视为双方就债权收购达成一致合意,双方不再另行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合同;收购方向出借人出具《债权收购确认书》且收购方将债权收购价款汇付至居间人的银行账户或合拍在线电子账户时,债权即发生转移,收购方即完全享有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其各项担保。本合同经当事各方通过合拍在线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正常操作后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为各方同意和认可,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后附有出借人及出借金额明细表,载有出借人及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出借金额等信息。随后,各案被告(借款人)在合拍在线签署了电子借款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并确认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至各案被告(借款人)在合拍在线开立的电子账户内。同日,各案被告(借款人)与合拍在线公司签订《合拍在线居间服务协议》,各案被告(借款人)为合拍在线公司的网络服务平台合拍在线的注册会员,因其投资、借款所需,利用合拍在线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及机会,接受合拍在线公司居间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各案被告(借款人)通过合拍在线借款的,应当向合拍在线公司一次性支付居间服务费(借款金额1.5%)和项目管理费(借款金额0.4%),合拍在线公司有权在将借款款项划至各案被告(借款人)的合拍在线账户时一次性扣收。2015年3月25日,被告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合拍在线公司出具《付款指示函》,要求合拍在线公司将其申请的借款发放至案外人深圳市顺川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2015年3月30日,被告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向合拍在线公司出具《付款指示函》,要求合拍在线公司将其申请的借款发放至案外人深圳市顺川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2015年4月10日,被告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向合拍在线公司出具《付款指示函》,要求合拍在线公司将其申请的借款发放至案外人深圳市顺川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2015年4月22日,被告襄阳瑞德祥商贸有限公司向合拍在线公司出具《付款指示函》,要求合拍在线公司将其申请的借款发放至案外人深圳市顺川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原告提交了各案被告(借款人)在此之前与合拍在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新还旧证明及特种转账凭证,其中最早的借款合同载明了各案被告(借款人)通过合拍在线平台借款,合拍在线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在扣除居间服务费和项目管理费之后向各案被告(借款人)的指定账户发放了借款(借款合同编号、放款时间、放款金额详见附表三);合拍在线公司出具了借新还旧证明称,各案被告(借款人)与合拍在线公司之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均用于偿还之前《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合拍在线公司(甲方)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与被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作为合拍在线平台上的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在合拍在线平台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则和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取得收益,合作期限(指甲方与乙方开展担保额度业务合作的期限,乙方对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限按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合作期限到期后,乙方所担保的业务尚未到期或已到期但尚未结清的,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解除)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乙方对单个项目担保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乙方担保的借款人线上借款发生逾期或逾期达30天且乙方未按照甲方线上规则履行担保义务的,乙方承诺自愿承担甲方在借款人逾期之后对借款人和乙方进行催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催收所支付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授信担保措施为乙方、熊华庆在合拍在线平台上签署担保函,为借款人的借款产生的全部债务向投资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熊华庆及配偶、熊华英等3个担保人,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的全部支付及还款义务向投资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熊华庆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签署《担保保证书》,为债务人(由虹通公司向合拍在线公司推荐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合拍在线融资的全部借款人和债权出让人)就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应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满两年止。被告谭晓琳在“配偶签署确认上述担保”处签字。2015年6月27日,28448、18449、28451、28453号案被告熊华英签署《担保保证书》,内容与上述担保保证书一致。虹通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各案被告(借款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应收利息、逾期利息、居间服务协议项下居间费、罚息等。各出借人有权自本担保函出具之日起直至本担保函涉及到的借款主债权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各案被告(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出具《债权收购确认书》(时间详见附表一),称其系合拍在线的会员,现收购各案被告(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合拍在线网站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收购价款为本金加利息,原告收购债权款价汇至合拍在线公司的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即视为本债权收购完成。本债权收购后,原告授权居间人将债权收购款支付至各出借人在居间人上的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同时,原告也授权居间人可代为收取债务人偿还本债权的债务。该确认书后附有收购价款清单,载有出借人姓名、合拍在线用户名、身份号码、出借本金、应收利息、应收逾期违约金/罚息等信息。同日,原告向合拍在线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合拍在线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5月20日出具《债权收购价款支付完讫证明》,称原告收购的涉案债权,原告已依约履行支付债权收购价款的义务。另查,2016年3月24日,山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除案件受理费之外,未发生其他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出借人及出借金额明细表》(打印件)、《借款借据》(打印件)、借新还旧证明、特种转账凭证、《债权收购确认书》、《出借人及收购价款清单》、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债权收购价款支付完讫证明》、《担保函》打印件、《担保保证书》、《合作协议》、《居间服务协议》、《账户更改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涉案的《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原告亦未提供各被告(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是上述合同均通过合拍公司的在线网络平台签订,合同中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特种转账凭证、借新还旧证明等,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各出借人已实际向各案被告(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担保函》亦为数据电文形式,但其内容与《合作协议》的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担保函》合法有效。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出借人即无条件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原告出具了《债权收购确认书》且已将收购价款付至合拍在线公司的账户,故债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享有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其各项担保。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有权要求各案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案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各案被告(借款人)追偿。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计收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晓琳在《担保保证书》的“配偶签署确认上述担保”处签字,仅表明其知晓同意熊华庆的担保行为,并未作出要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谭晓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支出除案件受理费以外的费用用于涉案债权,故对原告的第4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案件受理费部分,其他部分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各案被告(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贷款到期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
二、各案被告(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各案被告(借款人)的债务向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各案被告(借款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被告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各案被告(谭晓琳除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小越附表一金额单位:元 序号 案号 被告 原告主张的被告身份 合同编号 (合拍在线借字) 贷款金额 (万) 贷款期限 年利率 还款方式 合同签订时间 债权收购日 1 28446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603300074 220 3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6.3.31 2017.7.2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2 28447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603300075 195 3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6.3.31 2016.7.2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3 28448 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511190078 10 2个月 11.5%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5.11.23 2016.2.22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4 28449 襄阳瑞德祥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511110121 17 2个月 12.5%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5.11.12 2016.2.4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5 28450 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603240076 220 3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6.3.24 2016.7.25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6 28451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511170097 16 2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5.11.18 2016.2.17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7 28452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603280199 172 3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6.3.29 2016.7.2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8 28453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511100086 21 2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5.11.10 2016.2.4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9 28454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借款人 201603280200 115 3个月 12% 到期一次性还款 2016.3.29 2016.7.2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谭晓琳 保证人 附表二金额单位:元 序号 案号 被告 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贷款本金(万) 利息 逾期利率 受理费 被告身份 贷款本金(万) 利息 逾期利率 逾期利息起算日 受理费 1 28446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220 66000 13.2% 25122 借款人 220 66000 13.2% 2016.7.2 25122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2 28447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195 58500 13.2% 23010 借款人 195 58500 13.2% 2016.7.2 23040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3 28448 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 10 1916.67 12.65% 2359 借款人 10 1916.67 12.65% 2016.1.24 235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4 28449 襄阳瑞德祥商贸有限公司 17 3541.67 13.75% 3810 借款人 17 3541.67 13.75% 2016.1.13 3810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5 28450 襄阳盈金商贸有限公司 220 66000 13.2% 25122 借款人 220 66000 13.2% 2016.6.25 25122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6 28451 襄阳虹玖顺商贸有限公司 16 3200 13.2% 3599 借款人 16 3200 13.2% 2016.1.19 3599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7 28452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2 51600 13.2% 20915 借款人 172 51600 13.2% 2016.7.1 20915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8 28453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4200 13.2% 4548 借款人 21 4200 13.2% 2017.10.28 4548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熊华英 保证人 9 28454 襄阳楚天雄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5 34500 13.2% 4548 借款人 115 34500 13.2% 2016.7.1 4548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熊华庆 保证人 附表三金额单位: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