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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52号之一

邓妮、左启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妮;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妮,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生,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左启奎,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左再林,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左启奎父亲。

被执行人:江浩淼,女,199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系左启奎妻子。 申请执行人邓妮与被执行人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左启奎名下有牌号为皖N×××××、皖N×××××车辆二辆,因该车辆本院分别已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9日在另案中予以查封,且至今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皖1524执5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启奎、左再林、江浩淼土地补偿款,但该补偿款已被另案多次冻结,且该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及发放时间暂无法确定,现亦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24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