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26执2055号

陈永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6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炉,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侯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陈永炉申请执行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26民终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1026执20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杨建民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纪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