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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57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刘二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刘二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786537。

法定代表人:常戈,行长。

被执行人:刘二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刘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二兵至今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以(2018)冀0104民初68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二兵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二兵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号房产,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088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付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