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921民初176号 原告陈会来,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06409404,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财智国际大厦C座1810室911室。 法定代表人郜振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会来与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英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会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6.960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7%计算,自2018年1月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3.请求判决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事实与理由:为了赚取利息,案外人段宇通过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出借资金。2019年1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段宇签订《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段宇将对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相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明显超出了一般居间服务的规定,应认定其为本案实际借款人。 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为赚取利息,2017年至2018年,案外人段宇向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微车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指定账户充值25笔(67.80348万元),提现28笔(43.417791万元),2019年1月9日,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微车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显示段宇总资产26.960109万元。2019年1月9日,原告与段宇签订《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段宇将对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债权26.960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段宇的借记卡(卡号62×××76)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车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网页截图、2019年1月9日段宇与陈会来签订的《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经合法传唤,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向法庭说明段宇充值款项去向,依原告提供的段宇在被告的微车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指定账户充值、提现情况,只能认定段宇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原告取得段宇对被告的涉案债权后,被告应当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26.9600万元(小于2019年1月9日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微车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显示段宇总资产26.96010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或依据不足或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会来借款本息26.960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陈会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7464元,由被告被告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英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