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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5828号之一

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582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岩,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被

申请人: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琳,经理。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辉路****202。

申请人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鲁1325民初58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嘉兴环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丰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