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峰。被执行人朱永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峰与被执行人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永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永杰银行存款6085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瑞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