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仁和,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川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44925209258。
法定代表人:周昆宝,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齐,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仁和因与被上诉人新干县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仁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思铭
审判员 陈治美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