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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终423号

邓仁和、新干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邓仁和;新干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仁和,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川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44925209258。

法定代表人:周昆宝,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齐,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仁和因与被上诉人新干县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仁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思铭

审判员  陈治美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