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保38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朝梅,女。
被
申请人:遵义易构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801886678。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规划展览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睿,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徐睿,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尹执又,女,1985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审请人:梁正贵,男,汉族,1952年7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
申请人:刘永芬,女,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在,住贵州省遵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申请人遵义易构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徐睿、尹执又、梁正贵、刘永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黔0303执保386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贵州银行申请解除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执又、徐睿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此房产为预告登记)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正贵、刘永芬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106158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睿名下贵C×××××号车辆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睿名下贵C×××××号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执又、徐睿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此房产为预告登记)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正贵、刘永芬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106158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睿名下贵C×××××号车辆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睿名下贵C×××××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