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040号
原告:徐静,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广州市慧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五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广州市慧宸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乐轩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对
法官助理刘杰
书记员吴博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