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1民初10788号
原告:陈阳,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闻,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松森,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刘小芹,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原告陈阳诉被告杨松森、刘小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剑辉
人民陪审员 贾德义
人民陪审员 于尚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钊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