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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1民初10788号

陈阳与杨松森、刘小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陈阳;杨松森;刘小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1民初10788号

原告:陈阳,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闻,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松森,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刘小芹,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原告陈阳诉被告杨松森、刘小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剑辉

人民陪审员  贾德义

人民陪审员  于尚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钊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