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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3019号

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8798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街40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波,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2800940),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909。

法定代表人:何永全,总经理。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给付罚款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罚款4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