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3民初765号
原告:何涛,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子旺,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何涛诉被告李子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工资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完成野鸭湖二期184B工程项目,于2017年11月7日找到原告为其工程装修进行施工,2018年5月8日全部完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工资。截止2018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装修工程工资14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装修工程工资14000元,且承诺在2019年1月1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清,所产生的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欠条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李子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为被告装修野鸭湖二期184B工程项目,2018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被告欠原告装修工程工资14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月10日之前全部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订立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完成装修,被告应当支付结算的装修工程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装修工程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并未约定且无证据据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子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涛支付剩余装修工程工资人民币14000元;
二、被告李子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涛支付以人民币14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李子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胡 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丽辉
人民陪审员曹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杨 俊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