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行申70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钱海根,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钱红强,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冬女,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
上诉人:钱林根,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
上诉人:钱海林,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
被
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钱海根、钱红强、徐冬女,一审起诉人钱林根、钱海林诉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钱海根、钱红强、徐冬女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4行终2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海根等三人申请再审称,钱海根、钱红强、徐冬女三人并没有签任何有关征地的协议,三人的田地被抢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钱林根一人已经签了征地协议,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错误。根据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案涉项目用地还没有批下来,被申请人就已经征用了田地,并在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建造施工,属于未批先征、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钱海根等五人起诉要求确认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征地行为违法。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多个阶段、多个行为,应按一行为一诉的原则分别提起诉讼,钱海根等五人笼统地以“征地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明确,钱海根等五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钱海根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钱海根、钱红强、徐冬女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军斌
审判员 高毅龙
审判员 吕舸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