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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1730号

孙洪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洪斌;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斌,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9号百合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威,总经理。孙洪斌申请执行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京02民终95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洪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资损失共计59059.0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洪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洪斌申请执行的各项工资损失共计59059.0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孙洪斌确认,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洪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洪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洪斌发现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