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41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洪,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杨帅,男,土家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帅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张秀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帅的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241执1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慨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