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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7民初2214号之二

王宝库与刘春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宝库;刘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27民初2214号之二

原告:王宝库,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刘春雷,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库与被告刘春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库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公告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320.00元,均由原告王宝库负担;本案其他受理费250.00元,退给原告王宝库。

审 判 长  于 鹏

审 判 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冯明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