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54号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被告:王某1,男,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2,男,1976年2月2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3,男,1975年6月20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4,男1959年1月25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丁某,女,1965年2月1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李某,女,1990年1月29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5,男,1982年8月13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丁某、李某、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慧秋
审 判 员 胡 煜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东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