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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554号

554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天一、王录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丁某;李某;王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54号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被告:王某1,男,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2,男,1976年2月2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3,男,1975年6月20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4,男1959年1月25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丁某,女,1965年2月1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李某,女,1990年1月29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王某5,男,1982年8月13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丁某、李某、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慧秋

审 判 员  胡 煜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东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