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宋祖富,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向阳镇。
被执行人:向昌友,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蒋家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祖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昌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昌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