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61号
原告:陈凤娣,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陈征,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陈凤娣与被告陈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凤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凤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宇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佳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