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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561号

561陈凤娣与陈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娣;陈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61号

原告:陈凤娣,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陈征,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陈凤娣与被告陈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凤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凤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宇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佳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