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梁朋月,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郭建国,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赵兰芳,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郭玉红,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史文荣,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赵志祥,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赵井泽,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赵兰芝,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胡占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解秀军,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郑忠民,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姚广友,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贾柏林,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贾叶红,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高玉山,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陈彦,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李博,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00647),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3层A1215-A1216。
法定代表人:姜敏,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MA00AXRT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经理。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申请执行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8645号民事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给付交通费、存包费、住宿费、景点门票等,共计10343元、餐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20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申请执行的交通费、存包费、住宿费、景点门票等,共计10343元、餐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20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朋月、郭建国、杨小平、赵兰芳、郭玉红、陈彦、史文荣、赵志祥、赵井泽、赵兰芝、胡占地、解秀军、郑忠民、姚广友、李博、贾柏林、贾叶红、高玉山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