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021执178号 广西苏源投资有限公司、黄东位、罗美香: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东位、罗美香与被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21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918.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总计金额:4993.2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