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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3372号

武永太、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永太;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邓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永太,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三经路御河新花园2-1-202。

法定代表人:王婵,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武永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邓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2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经传唤,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该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久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