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永太,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三经路御河新花园2-1-202。
法定代表人:王婵,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武永太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邓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2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疆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经传唤,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该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久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