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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519号

李玉琴、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玉琴;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琴,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路大厦**10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1779G。

法定代表人:王苏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玉琴与被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