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81民初520号

李永健与杨壮永、董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健;杨壮永;董德凤;曲秀梅;杨甄妮;杨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520号

原告:李永健,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杨壮永,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董德凤,女,汉族,1953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告:曲秀梅,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房店市。

被告:杨甄妮,女,汉族,1998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告:杨舒,女,汉族,2007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原告李永健诉被告杨壮永、董德凤、曲秀梅、杨甄妮、杨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李永健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健负担,多收取1125元退还给原告李永健。

审判员  王德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