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520号
原告:李永健,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杨壮永,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董德凤,女,汉族,1953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告:曲秀梅,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房店市。
被告:杨甄妮,女,汉族,1998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被告:杨舒,女,汉族,2007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原告李永健诉被告杨壮永、董德凤、曲秀梅、杨甄妮、杨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李永健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健负担,多收取1125元退还给原告李永健。
审判员 王德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