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37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城国际**商业裙楼。
负责人:徐忠民。
被执行人:冯尤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陈川配,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在,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陈忠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的存款456818.04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相当于456818.04万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发了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