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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512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512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赵莹,女,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黄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西门1号10号楼二层2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莹、黄奇、北京华政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力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侯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