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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恢16号

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016年1月、3月本院从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13613400元,扣除执行费70000元,由申请人领取13543400元。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状态。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人代表予以限高。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称被执行人目前生产正常且与其他企业有各种形式的合作,已具备履行能力,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2690.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