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016年1月、3月本院从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13613400元,扣除执行费70000元,由申请人领取13543400元。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状态。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人代表予以限高。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称被执行人目前生产正常且与其他企业有各种形式的合作,已具备履行能力,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2690.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