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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1民初1082号

杨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1082号

原告:杨某,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胡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慧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戴丹

书记员  杨一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