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1082号
原告:杨某,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胡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慧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戴丹
书记员 杨一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