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22执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存康,男,五台县人。 被执行人张义,男,五台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台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义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02191010200003707836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