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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301执恢550号

新疆桂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桂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恢5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桂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桂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2301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1200041元,未执行标的12000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2月28日昌吉州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以被执行人新疆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判决解散为由,提起强制清算申请。2019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9)新23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昌吉州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昌吉州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恢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顾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