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724民初3530号
原告:高飞,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宁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祥,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吉东,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告:张宁,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高飞诉与被告张吉东、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飞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40元,退还其254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