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5执3262号

肖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肖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北浦洲营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战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强,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强给付贷款1216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肖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强名下机动车辆(车牌号为×××)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肖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贷款121660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肖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肖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肖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