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298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负责人:杨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诉讼理人:赵丽媛,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赵光浩,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金善花,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文成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丽荣,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赵光浩、金善、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班 蕊
审 判 员 卑英超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