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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298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赵光浩、金善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光浩;金善花;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298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负责人:杨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诉讼理人:赵丽媛,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赵光浩,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金善花,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文成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丽荣,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赵光浩、金善、辽宁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班 蕊

审 判 员  卑英超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