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02执9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碧湖三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文龙、杨云珠、雷伟明、雷祖云、熊伟平、吴伟红、陈伟、郑丽云、兰毓春、蓝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丽水市碧湖三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文龙、杨云珠、雷伟明、雷祖云、熊伟平、吴伟红、陈伟、郑丽云、兰毓春、蓝凤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丽水市碧湖三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文龙、杨云珠、雷伟明、雷祖云、熊伟平、吴伟红、陈伟、郑丽云、兰毓春、蓝凤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