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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27执1585号之三

冯英桂、蒙运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英桂;蒙运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7执15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蒙运连,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被执行人冯英桂,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蒙运连与被执行人冯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27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53300元及利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将被执行人冯英桂的工资依法每月扣划至本院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陆云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