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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执676号

申请人韩玉良与被执行人贾建彩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玉良;贾建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21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良,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云冈区。被执行人贾建彩,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贾建彩银行存款803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