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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416号

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国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国前;刘超;徐延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416号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国前,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超,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第三人:徐延彬,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前,第三人刘超、徐延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