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416号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国前,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超,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第三人:徐延彬,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前,第三人刘超、徐延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成都和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