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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2632号

冯升旗、浏阳市宏钦出口鞭炮烟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升旗;浏阳市宏钦出口鞭炮烟花;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刘敏;谢小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冯升旗。被执行人浏阳市宏钦出口鞭炮烟花被执行人刘宏钦。被执行人黄金连。被执行人唐国平。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谢小春。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宏钦出口鞭炮烟花、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刘敏、谢小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刘敏、谢小春、浏阳市宏钦出口鞭炮烟花厂、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06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