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闫波,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执行人纪铁兵,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申请执行人闫波与被执行人纪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以(2014)三执字第810号执行案件执行,该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无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案件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闫波的恢复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周福宽
审判员 孙广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