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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8585号之一

张博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博文;王姼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8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姼姼,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张博文与王姼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博文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06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查封文号(2019)京0101执8585号)被执行人王姼姼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中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工行平台、阿里平台、京东平台询价,确定房屋参考价为人民币5855640元,询价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询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京东网平台第一次拍卖,竞买人郑亚娜以人民币4840000元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姼姼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中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的查封。

二、原登记于被执行人王姼姼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中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郑亚娜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汪 霄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