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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行申713号

王舒祺、吴相逵、陆文琴等行政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监督
当事人
王舒祺;吴相逵;陆文琴;顾荣聪;孙济敏;郑异枝;童宝月;陈锦文;陈敬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行申71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舒祺,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相逵,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陆文琴,女,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顾荣聪,女,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济敏,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异枝,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童宝月,男,194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锦文,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敬华,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再审申请人王舒祺等九人因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行终2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舒祺等九人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仅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涉及历史产权的纠纷处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129号答复意见明确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和经租房改造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且予以主动公开。第二,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并未规定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没有其他现有法律规定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相关案例已经明确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判决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与司法实践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引发诉讼,但其本质上还是要求落实私房政策,而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王舒祺等九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王舒祺等九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军斌

审判员  高毅龙

审判员  吕舸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