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山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4)泰山执字第1076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北上高村3号楼4单元201室住宅房产一处。该宗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8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评估价为618750元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拍卖,保证金为10万元,增加幅度为5000元。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北上高村3号楼4单元201室住宅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瑶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张岱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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