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秦继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会娟,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可可,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元宝山区平庄镇北。法定代表人姚宝元,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8838106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相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