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81民初449号
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61288Q。
法定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芬,女,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廷英,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廖莉莉,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嫚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