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1303号
原告:丁相永,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吴勤,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太和县。
被告:李秋勤,女,汉族,1977年5月5日生,住太和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相永与被告王军委、李秋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丁相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相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相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相永负担。
审判员 王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