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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1303号

丁相永与王军伟、李秋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相永;王军伟;李秋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1303号

原告:丁相永,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吴勤,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太和县。

被告:李秋勤,女,汉族,1977年5月5日生,住太和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相永与被告王军委、李秋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丁相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相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相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相永负担。

审判员  王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