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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6366号

张学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学伟;穆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36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伟,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穆启林,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学伟与被执行人穆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3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给付案款15,93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穆启林名下有车牌号为京Q××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的房屋,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930.00元(不包括相应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