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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1423号

赵凤伍与桓仁昊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凤伍;桓仁昊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522民初1423号

原告:赵凤伍,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桓仁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26组18幢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凤伍诉被告桓仁昊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赵凤伍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赵凤伍与被告桓仁昊林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赵凤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赵凤伍预交),由原告赵凤伍负担。

审判员  王程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苗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