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222号
原告:刘宗香,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沭阳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得仁,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刘宗香与被告陈得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宗香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宗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刘宗香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