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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3222号

刘宗香与陈得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宗香;陈得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222号

原告:刘宗香,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沭阳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得仁,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刘宗香与被告陈得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宗香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宗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刘宗香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