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8民初153号
原告:周翠容,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太平镇同心村3组,现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恭开宝,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洪仙,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娄泽洪,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大专文化,职工,住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周翠容与被告赵洪仙、娄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翠容诉称: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赵洪仙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在原告经营的家具城工作,工作期间便与原告周翠容相识。后以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员工赵洪仙的信任,便于2015年5月10日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赵洪仙。2015年9月3日,被告赵洪仙又找到原告向其借款190000元,并口头承诺向其支付利息,原告周翠容于当天筹集款项190000元现金支付被告赵洪仙。被告赵洪仙收到两次借款后,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确已收到原告向其交付的现金23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借款,二被告对借款均予以认定,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再次对借款予以确认。而后,原告再次找到二被告,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结婚后,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在庭审中提出,两被告的女儿在沾益法院花山法庭工作,沾益法院依法应当回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洪仙与被告娄泽洪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的之女娄茜系我院花山中心法庭的工作人员,我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莫 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龚斯建 关注公众号“”